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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通护栏等设施法律效力的答复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02月08日作者:lx

【发布部门】公安部

【发布日期】1995年12月27日

【实施日期】1995年12月27日

 

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通护栏等设施法律效力的答复

(公交管〔1995〕231号)

 

 

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:

你局《关于交通隔离护栏设施有关问题的请示》(公交〔1995〕477号)收悉。经研究,答复如下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第63条第2项和第3项的规定,行人横过车行道,需走人行横道;凡设置交通护栏、隔离墩、绿篱等设施的道路,除留有人行横道外,禁止行人穿(跨)越。公共电、汽车站台设置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中的,不论有无中心隔离设施,只允许乘车人通过非机动车道进、出站台,禁止横穿机动车道。

此复

 

1995年12月27日

 

 

原作者: l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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